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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,且不应少于2个,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。
2、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设置1个: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,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; 2 除托儿所、幼儿园、老年人建筑、医疗建筑外,房间位于走道尽端,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、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,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.4 m;当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,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.9 m;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; 4 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、半地下房间,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地下、半地下设备用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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